国内外纺织品对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

A.   中国



1.    标准:

       1)    强制性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2)    国家推荐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201451日起实施)。


2.    纤维标注要求:

中国一般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 纤维含量以该纤维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GB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标识。


强制性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规定产品应按FZ/T 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和含量。


SN/T 16492005《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中提及部分国家(地区)的纺织品纤维成分标识的要求,具体见其附录L,在规范性附录L里,中国是执行国家标准GB5296.4和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并列出了限定要求和主要内容。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出台表明相关标准中提及的FZ/T 01053规定应按照GB/T 29862-2013执行。


我国对纤维名称的规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

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15557-2008 《服装术语》

GB/T11951-1989 《纺织品天然纤维术语》

GB/T4146.1-2009 《纺织品化学纤维1部分:属名》

GB/T4146.3-2011 《纺织品化学纤维3部分:检验术语》

GB/T17685-2003《羽绒羽毛》等。


值得注意的是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GB/T29862-2013附录B标注。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


对于微量纤维的标注方法:

1)     中国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中规定,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标为含微量XX”含微量其他纤维

2)     对于其他纤维的表示,中国与欧盟相同,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

3)     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


3.    成分含量允许偏差:

       中国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中规定:

1)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

2)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3)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差偏差为10%

4)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填充物≤2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填充物的允差为5%)。

5)     当某种纤维含量≤3%(填充物≤5%),实际含量不得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