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纺织品对纤维含量标识的要求

B.欧盟



1.    标准:

欧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No 1007/2011(法规于201258日起实施)

这是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11927号(欧盟)第1007/2011号法规,关于纺织纤维名称和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标识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纤维名称的标注要求。按照欧盟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需要将其转换成国内法规,而是直接采用实施。


2.    纤维标注要求:

欧盟要求所有纤维的名称和重量百分比,以纤维含量递减的顺序标识,采用净干质量结合(EU)No1007/2011附录IX所规定的回潮率进行计算的质量百分率标识。


对于目前无法鉴别的纤维混合物,可表示为“mixed fibers” “unspecifiedtextile composition”。需分别测定和计算经纬向的纤维含量。法规附录I之外的纤维用“other fibers”表示。


3.    成分含量允许偏差:

1)    由一种纤维构成的纺织品可用“100%”“pure” “all”来描述;不可使用类似的术语。

2)    当纺织品不是因为常规工艺的原因而是因为技术的原因,难以避免不含有一定量的外来纤维时,可获豁免遵守法规,具体要求为:一般纺织品允许有2%的外来纤维;粗梳纺织品允许有5%的外来纤维。

3)    对于两组分及以上的纤维一般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其中对于毛混纺产品要求毛的含量不少于25%,对于粗梳混纺产品羊毛仅可与一种其他纤维混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