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澳大利亚
1. 标准:
澳大利亚联邦颁布的: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8][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Act1905]
《商务(进口)条例》[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
适用于进口和在其国内销售的所有纺织品和服装。联邦和州的规定不一致时,以联邦法案为准。
2. 纤维标注要求:
澳大利亚关于纤维名称的标注标准有:
1) AS/NZS 2450:1994《纺织品-自然和人造纤维-通用名称》
2) AS/NZS2622:1996《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
3) AS/NZS2392:1999《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和装饰品的标签》
其中对于纺织产品中毛纤维的标注有其特别要求:
1)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羊毛”(“Pure wool”或“All wool”);
2)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以下纤维:羊毛、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或羊驼(alpaca)、骆驼(camel)、美洲驼(llama)、小羊驼(vicuna)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
3)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低于95%,则不能将其标识为“纯羊毛”;
4)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不低于5%,则应指明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同时根据各个纤维质量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
5)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他纤维,则应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
6)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低于其他纤维,则应后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
7)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则应根据其他纤维质量分数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紧接着应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less than 5 percent wool)”;
8) 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名称和含量;
9) 如果含有不止一种纤维,应根据含量的高低分别说明。
3. 成分含量允许偏差:
澳大利亚则规定除了羊毛和纸张外,如果衣服和纺织产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他纤维,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不必标注。